股权出质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4-05-19 11:31

1. 股权出质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2、第一百零三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第一百零四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一、出质股权所在公司是什么意思
股权出质,顾名思义,就是将公司的股权出质出去,所谓出质,出指的是向外,质指的是质押。出质的对象是公司的股权。指的是将股权作为担保方式进行质押的行为。股权出质,一种现已可行的融资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可以进行质押担保的权利,股权可以出质实体法规定;但因股权出质需办理出质登记,并且质权自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没有全国性的股权出质登记的管理办法,除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外,其他的股权出质可操作性不强或无法操作。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权出质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2. 符合股权出质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符合股权出质的条件如下:1、股权出质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2、出质人是股权的合法所有人;3、未与质权人协商或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出质的股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 公司法关于股权出质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股权出质规定是: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法关于股权出质规定是什么

4. 公司法关于股权出质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股权出质规定
新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转让股份,因此,股东的股份也可以出质。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份,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还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股份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股份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非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股份都可以用于质押,依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即失去质押的目的,因此也不能质押。

5. 公司法关于股权出质规定是什么?

在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配比和股份增益后,才可以了解公司法关于股权出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后,还能不能转让,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是什么?但经相关人员协商后,是否可以转让呢?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司法关于股权出质规定
新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转让股份,因此,股东的股份也可以出质。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份,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还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股份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股份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非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股份都可以用于质押,依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即失去质押的目的,因此也不能质押。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法相关的内容,股东按照法律要求是可以转让股份的,并且股份也是能够出质的。对于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还需要具体根据法律条文来评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关于股权出质规定是什么?

6. 公司法关于股权出质规定是什么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规定有哪些
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与无记名股的转让规则不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住所记录在股东名册中。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具有法律效力;
3、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约束有哪些?
一、一般限制1、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2、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1、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3、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第(一)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且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因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1)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2)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3)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4)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因第(二)项和第(四)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4、记名股票转让的限制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三、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性条件是什么
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与无记名股的转让规则不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住所记录在股东名册中。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具有法律效力;
3、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7. 公司法关于股权出质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法关于股权出质规定是什么

8. 股权出质的定义是什么?

股权出质是一种现已可行的融资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可以进行质押担保的权利,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一、股权是抵押还是质押
股权是质押。股权属于财产权利,可以依法质押,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一般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质押股权如何操作?
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